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聲賦 債務人 吳嘉雄 債務人 謝麗
一、債務人吳嘉雄、吳聲賦、 謝麗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聲賦(1)於民國91年2月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邀同債務人吳嘉雄、謝麗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29,499元整。(2)於民國91年
8月間邀同債務人吳嘉雄、謝麗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額度28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共4筆,共計新臺幣113,192元整。(3)於民國95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嘉雄、謝麗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9筆,計新臺幣188,443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聲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共303,21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嘉雄、謝麗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1576元│聲賦、謝麗│││││││香││││├──┼───┼─────┼──────┼──────┼───────┤│002│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113192│聲賦、謝麗││││││元│香││││├──┼───┼─────┼──────┼──────┼───────┤│003│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88443│聲賦、謝麗││││││元│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6元│聲賦、謝麗│││內者依上開利率││││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192│聲賦、謝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吳嘉雄、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8443│聲賦、謝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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