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1號
103年度選字第31號原告 王峻潭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 洪凰真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曾瓊瑤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何建宏 律師 陳昱良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王開 玹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訴訟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侯信逸被告李全教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王俊潭 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部分,增列「複代理人洪凰真住臺南市○○區○○路○○號」,關於原告王俊潭訴訟代理人部分,增列「邱政勳律師」、「 王開玹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居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列而未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葉淑儀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