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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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邱正雄 被告 莊明忠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張誌洋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