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70號債權人 鍾侑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明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資料)㈡提出債務人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2月2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7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