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紀欣 債務人 蔡憶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3,330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債務人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利率(年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蔡憶雯83,330元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0年11月19日0.184%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2月19日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