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5日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因屬分則加重,故主刑有期徒刑最高度部分已逾5年),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5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