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十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林雅貞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十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