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上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1140號上訴人 王宣勝 被上訴人柯姈媖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4,209元【計算式:542地號土地(76.39㎡+80.04㎡)×112年起訴時公告現值96,300元=15,064,2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924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0萬7,1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