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甲○○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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