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假釋中均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
鈞院論罪科刑,現均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因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4日均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乙○○、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於如附表所示之刑期終結前均經法務部以98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8005188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97號函及所附福建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2紙在卷可考,按前揭規定,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為此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
┌─┬───┬────────────────────┬───┬───┬──┬───┐│編│受刑人│判決│入監│原來│縮刑│縮刑後│││├────┬───────┬───────┤│刑期││刑期││號││案號│罪名│宣告刑│日期│終結日│日數│終結日│├─┼───┼────┼───────┼───────┼───┼───┼──┼───┤│1│甲○○│本院96年│共同犯走私罪而│有期徒刑5年│96年│100年│54日│100年││││訴字第7│持械拒捕,傷害││5月│12月││11月││││號│人未致重傷││21日│26日││2日│├─┼───┼────┼───────┼───────┼───┼───┼──┼───┤│2│乙○○│本院96年│共同犯走私罪而│有期徒刑5年│96年│100年│50日│100年││││訴字第7│持械拒捕,傷害││5月│12月││11月││││號│人未致重傷││21日│26日││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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