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琴 輔佐人即被告之姐 林雅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9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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