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