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40號
原   告  陳建文
被   告  孫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1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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