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2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229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6年2月8日本院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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