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49號聲請人 盧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群家寵物美│中國信託│107年6月15日│38,000元│0000000│││妍社 張倢 │商業銀行││││││瑀│中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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