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魏春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戴妙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南投縣○里鎮○○段○○○○○號及同段1005-43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補繳債務人戴妙存於民國99年8月20日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之證明影本。
(三)請補繳債務人戴妙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