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吳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靖騰┌──────────────────────────────────────────────┐│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吳淑惠│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101年10月15│10,000元│0000000│││││行│日││││├──┼─────────┼─────────┼──────┼──────┼──────┼──┤│002│吳淑惠│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101年11月15│10,000元│0000000│││││行│日││││├──┼─────────┼─────────┼──────┼──────┼──────┼──┤│003│吳淑惠│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101年12月15│10,000元│0000000│││││行│日││││├──┼─────────┼─────────┼──────┼──────┼──────┼──┤│004│吳淑惠│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102年1月15日│1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