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 王國雄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健新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王智富 、王
庚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99,06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0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59,311元,尚須補繳納133,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件計算式: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0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882元
X12,215X11/32=20,499,0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