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莫景棠債務人 曾榮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