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塞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馬塞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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