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56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維德 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 王詰閔 相對人 陳振賢 相對人 王鈞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邀同相對人陳振賢、王鈞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及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約定書第15條所載。詎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自112年2月28日起未再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本金410萬75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以下合稱系爭債務),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約定,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自112年3月8日第一次退票(計二張,金額合計150萬元),且未有存款轉入前開借款扣繳帳戶內,並於112年3月31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顯見其財務已經周轉困難,復經查詢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票據信用資料,截至112年4月11日,尚有註記14張退票未清償之紀錄,金額合計736萬6800元,另相對人陳振賢亦於111年8月5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相對人多次電話催繳及寄發催告書均遭置之不理,又相對人未提供不動產擔保,為免日後強制執行有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請求准聲請人以10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4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所明定。然債權人為假扣押聲請,依同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倘前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亦為同法第526條第2項所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必因釋明而有不足,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假扣押原因依前開所規定,即指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所謂不能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另所謂甚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等。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再所稱「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邀同陳振賢、王鈞盿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480萬元及120萬元,約定按月繳本息,詎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自112年2月8日起未再依約繳款,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約定,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聲請人系爭債務等節,經聲請人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交易查詢清單、催告書及退回暨回執聯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9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釋明。
(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多次催討及寄送催告書置之不理,有隱匿致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然相對人逾期未清償聲請人之係張債務,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難憑此即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又參諸聲請人雖提出之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回覆單、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及陳振賢之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等資料,惟該等資料尚未能使本院就相對人翊詰工程行即王詰閔、陳振賢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獲得大概如此之心證,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產生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薄弱心證,故難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是以,本件聲請人雖就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但仍不能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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