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第一三三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貳萬零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零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