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八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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