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台灣多元家庭健康促進協會代表人 張琬涓 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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