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66號原告 葉文宗 被告 陳睿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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