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債權人 周政德 上列債權人周政德因與債務人 宋孟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政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