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調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