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寄託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寄託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16,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金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