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139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414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41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邱彭瑞 蘭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以附表所示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受處分人自應於上開規定之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異議,即於法不合,法院自應裁定駁回。又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明確。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邱彭瑞蘭 係008-BNN號重型機車登記之車主,因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罰鍰、違規點數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書8份附卷可稽。而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於100年2月21日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邱彭瑞蘭之戶籍地址及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巷○弄22之1號」,並由異議人本人簽收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異議人邱彭瑞蘭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及原處分機關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1頁);又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邱彭瑞蘭上開戶籍及車籍地址,惟未獲會晤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將該裁決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中和國光街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原處分機關之送達證書影本6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7、19、21、
23、25頁),故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書分別已於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99年9月16日、98年4月20日、98年4月14日、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97年12月4日發生合法送達於異議人邱彭瑞蘭之效力。再按當事人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者,不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定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係位於新北市○○區○○路三段116號,而異議人邱彭瑞蘭住所位在新北市○○區○○路○○○巷○弄22之1號,是本件異議人邱彭瑞蘭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依前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規定,毋須扣除在途期間。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書分別已於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99年9月16日、98年4月20日、98年4月14日、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97年12月4日發生合法送達於異議人邱彭瑞蘭之效力,則其異議期間應分別於100年3月13日、100年3月13日、99年10月6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4日、98年6月4日、98年6月4日、98年12月24日屆滿,然因100年3月13日、98年5月10日為星期日,故上述100年3月13日、98年5月10日異議期間的末日,分別順延至100年3月14日、98年5月11日。詎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處分,竟均遲至100年11月2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此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狀日期章戳之聲明異議狀1份附卷可憑,是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裁決處分聲明異議顯均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權已經喪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聲明異議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本案繫屬│裁決案號│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裁罰處分│裁決書送達情形│││案號││││││├──┼────┼────┼────┼──────┼────┼───────┤│1│100年度│100年2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6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6│幣九百元│蘭住所即新北市│││4139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第1款│○○○區○○路12││││41-GP081│人在禁止│││9巷2弄22之1││││6084號│臨時停車│││號送達,異議人│││││處所停車│││邱彭瑞蘭於100││││││││年2月21日簽收│├──┼────┼────┼────┼──────┼────┼───────┤│2│100年度│100年2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6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6│幣九百元│蘭住所即新北市│││4140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第4款│○○○區○○路12││││41-GOH22│人在設有│││9巷2弄22之1││││3031號│禁止停車│││號送達,異議人│││││標誌之處│││邱彭瑞蘭於100│││││所停車│││年2月21日簽收│├──┼────┼────┼────┼──────┼────┼───────┤│3│100年度│99年9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3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40│幣一千八│蘭住所即臺北縣│││4141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63條第│百元,並│中和市(現改制││││41-GOH12│人行車速│1項第1款(裁│記違規點│為新北市中和區││││9964號│度,超過│決書漏載「第│數一點│)莒光路129巷│││││規定之最│1款」)││2弄22之1號送│││││高時速20│││達,於99年9月│││││公里以上│││16日寄存於中和│││││未滿40公│││國光街郵局│││││里││││├──┼────┼────┼────┼──────┼────┼───────┤│4│100年度│98年4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4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3│幣四千五│蘭住所即臺北縣│││4143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百元│中和市(現改制││││41-NJ953│人駕車行│││為新北市中和區││││9907號│經有燈光│││)莒光路129巷│││││號誌管制│││2弄22之1號送│││││之交岔路│││達,於98年4月│││││口闖紅燈│││20日寄存於中和││││││││國光街郵局│├──┼────┼────┼────┼──────┼────┼───────┤│5│100年度│98年4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8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3│幣四千五│蘭住所即臺北縣│││4144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百元│中和市(現改制││││41-NJ953│人駕車行│││為新北市中和區││││7168號│經有燈光│││)莒光路129巷│││││號誌管制│││2弄22之1號送│││││之交岔路│││達,於98年4月│││││口闖紅燈│││14日寄存於中和││││││││國光街郵局│├──┼────┼────┼────┼──────┼────┼───────┤│6│100年度│98年5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1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3│幣四千五│蘭住所即臺北縣│││4145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百元│中和市(現改制││││41-NJ952│人駕車行│││為新北市中和區││││6398號│經有燈光│││)莒光路129巷│││││號誌管制│││2弄22之1號送│││││之交岔路│││達,於98年5月│││││口闖紅燈│││15日寄存於中和││││││││國光街郵局│├──┼────┼────┼────┼──────┼────┼───────┤│7│100年度│98年5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11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3│幣四千五│蘭住所即臺北縣│││4146號│裁字第裁│車之駕駛│條第1項│百元│中和市(現改制││││41-NJ952│人駕車行│││為新北市中和區││││1480號│經有燈光│││)莒光路129巷│││││號誌管制│││2弄22之1號送│││││之交岔路│││達,於98年5月│││││口闖紅燈│││15日寄存於中和││││││││國光街郵局│├──┼────┼────┼────┼──────┼────┼───────┤│8│100年度│97年11月│008-BNN│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臺│向異議人邱彭瑞│││交聲字第│27日板監│號重型機│處罰條例第53│幣四千五│蘭住所即臺北縣│││4147號│裁字BD75│車之駕駛│條第1項│百元│中和市(現改制││││10968號│人駕車行│││為新北市中和區│││││經有燈光│││)莒光路129巷│││││號誌管制│││2弄22之1號送│││││之交岔路│││達,於97年12月│││││口闖紅燈│││4日寄存於中和││││││││國光街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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