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泉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歸緝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泉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泉榮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02、812號102年6月11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劉泉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8日│101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201號、│101年度偵字第620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3號│102年度訴字第73號││實├───┼────────────┼────────────┤│審│判決日│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3號│102年度訴字第73號││決├───┼────────────┼────────────┤││確定日│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歸緝字第6號│102年度歸緝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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