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裡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計算式。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所載,服務費用總額為新臺幣160,650元,惟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所載,請求之剩餘期間所有服費用214,610元,請釋明。
四、債務人城裡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