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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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慧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慧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經扣案白色結晶物4包,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6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4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偵查卷宗第22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共4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編號│檢驗報告│外觀及送驗說明││││(應沒收銷燬之物品)│├──┼─────────┼───────────┤│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白色結晶│││106年7月26日高市│檢驗前淨重3.375公克、│││凱醫驗字第48406號│檢驗後淨重3.365公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上開檢驗後所餘之第二│││定書│級毒品及其包裝袋壹只)│├──┼─────────┼───────────┤│2│同上│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935公克、││││檢驗後淨重1.923公克││││(上開檢驗後所餘之第二││││級毒品及其包裝袋壹只)│├──┼─────────┼───────────┤│3│同上│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191公克、││││檢驗後淨重0.180公克││││(上開檢驗後所餘之第二││││級毒品及其包裝袋壹只)│├──┼─────────┼───────────┤│4│同上│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542公克、││││檢驗後淨重0.533公克││││(上開檢驗後所餘之第二││││級毒品及其包裝袋壹只)│└──┴─────────┴───────────┘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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