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葉碧雲 被告 洪理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