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8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