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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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仲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仲訴字第
8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億貳仟玖佰肆拾叁萬捌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陸佰貳拾玖萬捌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