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39、16199、12401、18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竊盜、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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