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14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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