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80號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4時本院第
2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80號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4時本院第
2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