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   告  江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叁
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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