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