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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