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林樹蕚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6年間結婚,育有4名子女,均已成年,詎被告因有外遇而於82年間離家,帶外遇對象回老家居住,初始還偶爾會回家探視一下,回家也沒有過夜,亦未曾提供家庭生活費用,其後即未再返家,至今已有10餘年未與原告及家人聯絡,兩造感情已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原告主張兩造於66年間結婚,育有4名子女,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亦據證人即兩造之女 黃美華 證稱:爸爸現在沒有跟媽媽一起住,爸爸已經離家10幾年了,他們從82年間起就沒有住一起,因為爸爸有外遇,爸爸帶女人住在老家,媽媽有去抓姦,爸爸也沒有否認,爸爸離家10幾年間都沒有提供生活費,剛開始偶而會回來,但是沒有過夜,偶而會打電話回來,至少有10年都沒有聯絡了,我們都不知道爸爸住哪裡。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4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因有外遇而於82年間離家出走,拒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亦未曾提供家庭生活費用,致兩造分居已逾13年,夫妻有名無實,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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