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68號原告 高銘克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心媃高銘園高銘呈高玉寬高施耐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原告占六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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