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理人 黃美玲 債務人 王正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正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依債權人聲請狀載債務人住所係設於高雄巿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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