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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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2號聲請人 趙維忠 即債務人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受扶││養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提出聲請狀繕本二份。│├───────────────────────────┤│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3、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