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