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珮萱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7,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