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原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 上八人共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丞豐 籍設臺中市○○區市○路○號(臺中00000000000)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丞豐因本院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等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就上開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對原告等所生損害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