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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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上訴人祺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訴訟代理人 林福亮
陳思道 律師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曹源展
鄭登元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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