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8日│97年3月18日│97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138│97年度毒偵字第3195│97年度毒偵字第319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9日│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8日│97年7月18日│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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