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林清卿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 楊施緯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